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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业务指导(试行)》(以下称为《指导》),探索通过有条件的免除债务、申报诚实财产、合理明确生活必需品等方式实现免除财产的目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指导原则》确定,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提问、人民法院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员调查核实等措施,区分老赖和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对前者强制执行,对后者给予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对诚实的债务人,法院可以免除丧失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的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存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并适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等。 对于债权人,法院将引入越来越多的调查手段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财讯:浙江探路个体破产制度  对债权人有何意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个人破产法。 现实中,一些诚实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失去了再融资、再创业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投资的活力。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创业创新热潮层出不穷,但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创业者一旦创业失败,必须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虽然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但可以为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的再生。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的任民认为,通过清理个人债务和破产制度,可以保护破产者的自由财产,救济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有什么意义? 浙江省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表示,对债权人至少有三项保障。 一是了解财产的底细。 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财产调查未必是最详细的,可以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者,多渠道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最多可以了解财产的底细。 二是债权实现明确性。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确定债务人负有多少债务,债权人可以知道自己可以偿还多少比例。 三是提高信任度。 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约束,有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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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诚实的债务人破产保护,如何进一步阻止恶意的废债? 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认为,打击恶意逃债需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评估体系,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补助法律制度,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启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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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要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检举、处分等方面的联系。 探索推进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政府法院的联动机制平台,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破产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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