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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商品住房限购、限购政策的通知》,针对7月发布的楼市限购、限购新政的相关问题,出台了政策细则。
《通知》的具体副本如下。
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东建〔〕7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商品限购、限转政策的实施,基于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政策的解答》
一、关于二手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房的非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可以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产买卖中介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卖方交付存款或部分购房款的转账凭证(现金支付)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一)接收支付主体;
1 .付款人
(1)买方本人必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以下相同),包括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说明、亲属关系公证、村居委会说明、买方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说明等,与买方的近亲属
(3)被委托公证的代理人,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公证书必须在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部分事项确定代付存款、购房款等部分事项)。 。
2 .受益人
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或者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说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说明资料。
(二)汇款证明;
1 .银行转账
(一)买卖双方本人之间或者符合上述支付、收款条件的主体之间往来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公章。
(2)银行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支付和存款管理服务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比较有效的证明,签署协议和转账支付时必须是买卖双方本人。
(3)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检查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①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相关银行的官网核查,在网上核查的新闻截图上打印签名确认。
②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送达银行的方法进行审查。
③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窗口现场通过(智能手机的)银行应用出示网络银行的转账记录,在手机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运营人在截图上签名确认。
④申请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携带从业证、银行委托书)一起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字确认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有效。
2 .支付宝( Alipay )、微信转账
支付宝( Alipay )、微信汇款支付的情况(包括用微信零钱支付的情况)、支付宝( Alipay )、微信发行的表示上述支付人、收款人新闻(必须实名)的支付对帐单(加盖业务证书专用章) 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窗口现场用手机出示电子说明并发送成功通知(申请人应当出示非付款人的电子说明并发送成功通知截图)。 登录通知书上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支付明细表,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运营人在打印截图上签名确认。
3 .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的存款管
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引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住房交易资金支付和存款管理服务的,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加盖彩色复印件和印章)、履约担保支付服务合同和相应费用的转账应当提供较为有效的证明,合同和相应的证明 与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实施第三方支付机构代办支付的完整客户名单,包括交易双方的姓名、房屋买卖合同号码、电子收据号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协助房地产登记部门检查。
(3)备注证明
上述转账和支付证明的交易双方不是买卖双方本人时,相关证明包括某人(指买方)或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的购房款、某人(指买方)或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的购房款或购房款、购房订金
(4)截止日期的处理时间
考虑到疫情影响等因素,允许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和转移手续。
二、关于商品住宅的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提供本市职工劳动合同,至年7月25日每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说明的,可以按照原政策规定购买首批新商品住房。 符合上述情况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在年10月31日前签订新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相关的网上合同。 参保期间按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未缴费取得购房资格的,不同意。
(二)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至年7月25日每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可以按照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商品住宅。 符合上述情况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在年10月31日前签订新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相关的网上合同。 年7月纳税满1年或2年的,到年8月1日前申请人申报个人税的,或8月申报7月税,税务部门8月入库的,同意。 年7月25日前每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发生实际交易行为,签订认购书,已经支付订金或首付的(应当提供订金或首付电子收款账单原件,以现金形式支付订金或首付的,同意
(三)非市户籍居民家庭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出现个别月缴纳情况的,通过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核实情况,如符合东建房〔〕6号文件的规定,可视为连续缴纳,但购房者
(四)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级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东莞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 (拟制定)符合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高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购买资格。 非本市户籍居民为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可提供公司颁发的全职工作说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验证材料,为本市户籍居民 非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宅,参照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资格条件执行。 本市有2套以上住宅的,停止销售新商品住宅。 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才卡政策制定后,将按照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出具军人身份说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其个人就业情况、居民身份证新闻说明的,参照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资格条件执行。 是本市户籍现役军人,军人身份说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对其个人就业情况、居民身份证新闻说明和原户籍(镇街)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门说明公函的,可以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资格条件执行。
(六)市单位全职职工、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的,提供市单位出具的全职职工说明资料,并携带相关省直单位电子钥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登记检查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 经确认,参照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市没有住宅,可以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制商品住宅的配套。
(8)境外个体18岁以上,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在我市没有住房,能够提供相关说明资料的,限制商品住房配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 其中港澳居民须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与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须提供台湾居民与大陆通行证,我市领取的居住证或购房日前两年本市每月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说明书 其他境外人士必须在购房日前两年本市每月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说明书。 海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必须自己填写承诺书。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制转让政策
(一)关于转让限制年限的认定
1 .年4月11日午夜前完成上网本的商品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宅,下同),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2 .年4月11日午夜至年7月24日24时完成上网本的商品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后可以交易转让(包括赠与)。
.年7月25日午夜以后完成上网本的商品住宅,应在获得不动产权证3年后交易转让(含赠与)。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称,以上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赠与
1 .东建〔〕7号文件施行后,不动产赠与人为非市户籍居民,与赠与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不受社会保险缴纳要求的限制。 但是,必须满足市里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涵盖数量要求。 赠与人是非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取得购房资格的(以赠与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赠与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后应当再次购买商品住宅。 赠与的商品住宅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三年后交易转让。
2、本市户籍居民赠与人通过赠与取得购房资格的,赠与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应当重新购买新商品住宅。 赠与的商品住宅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三年后交易转让。
3、商品住宅发生继承的,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制购买规定的约束。 继承人(赠与人)继承(赠与)房屋限制出售年限,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计算的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从继承人(赠与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计算。
四、购买者提供虚假说明资料骗取购买资格的,经查处后,取消购买资格,依法解决,并填写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购买者自行承担。 教唆、引导或者协助向购买者提供虚假说明资料骗取购买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认真解决。 关联公司、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 Alipay )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支付二手房存款或购房款的,经正常途径也无法确认或查明真伪的,房地产登记中心会同居住建设、人行、银监等部门研究,发现材料造假,公安
五、东建〔〕7日施行后,商品住房限制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利人擅自提前清盘出售,向购房者收取存款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不可交易风险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承担。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机构应当认真检查受委托房屋是否符合限制转让政策相关要求,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拒绝委托。 对违规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依法认真解决。
六、本通知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及以往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吴擒虎)
东莞市住宅城乡建设局
东莞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9月3日
标题:财讯:东莞楼市限购、限转让政策细则出台! 买方本人须提供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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