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441字,读完约24分钟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稿确定房屋租赁公司不得以隐瞒、诈骗、强制等方式要求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贷款,不得以租赁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贷款,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有关租赁贷款的内容。 国家鼓励房屋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房屋的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威胁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宅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宅,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造成没收违法所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租金上涨太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租赁住房市场租赁水平的新闻。 如果租金上涨过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负责人的严跃进分解认为,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租赁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体现政府对租赁市场的诱惑取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 二是租赁公示制度加快建立,后续各地区和不同住房发布相关租赁新闻。 第三,租赁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稳定提出租金概念,稳定房价,稳定地价,成为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定,在后续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将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拷贝。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屋租赁公司有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承租人租金、承租人收取租金周期长于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督管理。

与此相对,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侧重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文案。 类似规定有比较积极的意义,在政策层面上对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方法持否定态度,这也证明了这是后续长租公寓公司创新时应该回避的文案。

协助房屋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

意见征稿在扶持措施中提出,住房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本创新比较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快速发展,支持住房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另外,征求意见后交稿,房屋租赁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房屋租赁贷款业务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解师黄莹表示,条例支持和惩戒并举,推动出租屋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很多。 条例确定,鼓励变更商租赁、变更工租赁等库存盘活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及住房租赁金融多元化快速发展,造福住房租赁公司。 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目的是更有效地维护住宅租赁市场各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的良性演化。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原文如下:

住宅租赁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住宅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新闻。

房屋租赁活动中采集的新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他人新闻的,必须依法取得和确保新闻安全,非法收集、采用、加工、转发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新闻

第二章租赁和租户

第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租赁房屋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威胁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租赁不符合工程强制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宅和其他依法不得租赁的住宅。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厨房、厕所、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确定当地实际单间租赁人数和人均平均租赁面积。

第八条房屋租赁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说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说明房屋权利归属的资料。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依法查询和核实相关新闻。 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

第九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十条出租人收取押金,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金额和返还时间。 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出租人不得扣除或者延迟返还押金。

第十一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宅。 因正当理由需要进入租赁住宅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合作。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理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采用租赁房屋,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变更房屋承重结构。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室内设施或者变更房屋的其他结构。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不得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和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非法建造、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时,承租人应当立即出售租赁房屋,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办法将承租人退学。 承租人拒绝离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 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名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房屋租赁公司租赁住宅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促进住宅租赁,房屋租赁公司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网签并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签字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承租人保留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居住证等,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名备案系统查询房屋租赁合同新闻。

第三章租赁公司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公司是指开展房屋租赁经营业务,将所拥有的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公司。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确定经营范围有房屋租赁经营业务。 自然人住房套数或者套数达到城市生活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家和管理能力,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新闻检查、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情况,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说明,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1条房屋租赁公司等市场主体从事房屋租赁有关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支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公司及其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新闻;

(2)隐瞒住宅租赁的重要消息;

(三)以隐瞒、欺骗、胁迫、捆绑销售等非法手段,引诱或者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的名义侵占信用资金;

(六)扣除或者延期退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采用顾客新闻;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公司不得以隐瞒、欺诈、强制等方式要求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贷款,不得以租赁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贷款,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有关租赁贷款的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赁贷款的,根据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房屋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章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商只能由一个房地产商办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商的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人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人的专家和从事房地产经纪人业务的其他人。

从事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人员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家。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备案新闻、员工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款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宅地址、面积、租金和照片等房源新闻应当真实准确,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新闻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人发布房源新闻前,应当核对和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说明、房屋权属新闻,在当地查阅房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制作房屋状况证明。

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制作的住房情况证明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人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家签名,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钱前向当事人出具收钱清单,注明收钱标准、收钱金额以及其他与收钱相关的事项,收钱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租赁证券公司的活动中,不得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签或者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商不得重新收取佣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新闻;

(2)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新闻;

(三)违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宅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非法录用顾客新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提供房屋租赁新闻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登记责任,并对新闻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新闻负责,未备案、经营异常名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屋租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或者知道新闻发布者提供了虚假资料、虚假新闻等违法情况,采取删除、屏蔽相关情况等必要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未采取必要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与新闻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租赁住宅的供需情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宅纳入住宅快速发展规划,合理明确租赁住宅建设规模,在年度住宅建设规划和住宅用地供应规划中做出安排。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项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建设租赁住房,利用现有房屋整体用于租赁,将商业办公室、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途径,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

国家鼓励公司和个人依法租赁符合租赁条件的住宅,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宅租赁合同。 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房屋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创新,比较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快速发展,支持住房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房屋租赁公司可以依法担保房屋租金的收益权。

第六章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复印件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公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租赁住房市场租赁水平的新闻。

如果租金上涨过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七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新闻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由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

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公司有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承租方租金、承租方租金周期长于房屋权利人租金支付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将其列入租金、租金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负责房屋租赁的具体服务和配套支持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租赁具体服务和配套支持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备案新闻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布房源新闻,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消息应当真实、准确、比较有效,位置、面积等与委托事项不符,价格、用途等与委托事项一致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被查处房屋租赁公司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遴选执法检查人员的办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物业领域组织建立守信用的共同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领域的诚信管理。

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及其工作人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被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领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规范进行合同,加强自律管理,提高职工专业水平,促进领域快速发展。

第四十五条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因退还押金、修理房屋、拆迁等发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领域组织或者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绝履行必须严格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宅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宅,或者租赁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造成没收违法所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方法迫使承租人离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承租人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变更房屋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住房贷款覆盖数或者期数达到规定规模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物业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贷达到规定规模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络签名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房屋租赁贷款业务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资金、专家、管理水平要求;

(二)没有建立住房租赁新闻检查、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通过隐瞒、诈骗、强制等方法要求承租人采用住房租赁贷款;

(四)以租赁折扣等名义诱导承租人采用住房租赁贷款。

(五)房屋租赁合同中纳入租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新闻;

(2)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新闻;

(三)泄露或者不当采用顾客新闻;。

第五十五条房屋租赁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一)违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的名义侵占信用资金;

(三)扣除或者延期退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骗、胁迫、捆绑销售等非法手段,欺骗当事人,使其接受服务。

第五十六条房屋租赁公司等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吊租、捆绑支出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人数;

(二)未按规定向公示机关备案报纸、工作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款标准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一)发布虚假房源新闻或者隐瞒影响房屋租赁的重要新闻;

(2)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采用顾客新闻;。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宅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十条房地产经纪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修改的,有中止房地产经纪活动一年的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造成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第六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网络备案等责任的,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查责任,未经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布房源新闻,并经许可。

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布房源新闻的,网络新闻管理部门可以限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新闻。

第六十二条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经纪业务,逾期不修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警告,中止房地产经纪活动一年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造成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第六十三条在房屋租赁活动中,非法收集、录用、加工、转发他人新闻,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新闻的,由物业管理、工业和新闻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管,按照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标题: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地址:http://www.cmguhai.com/cxxw/4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