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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稿确定房屋租赁公司不得以隐瞒、诈骗、强制等方式要求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贷款,不得以租赁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贷款,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有关租赁贷款的内容。 国家鼓励房屋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采用租金贷

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房屋的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威胁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宅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宅,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造成没收违法所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采用租金贷

租金上涨太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租赁住房市场租赁水平的新闻。 如果租金上涨过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负责人的严跃进分解认为,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租赁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体现政府对租赁市场的诱惑取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 第二,租赁公示制度加快建立,后续各地区和不同住房发布相关租赁新闻。 第三,租赁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稳定提出租金概念,稳定房价,稳定地价,成为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定,在后续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将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拷贝。

财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采用租金贷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屋租赁公司有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承租人租金、承租人收取租金周期长于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督管理。

与此相对,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侧重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文案。 类似规定有比较积极的意义,在政策层面上对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方法持否定态度,这也证明了这是后续长租公寓公司创新时应该回避的文案。

协助房屋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

意见征稿在扶持措施中提出,住房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本创新比较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快速发展,支持住房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另外,征求意见后交稿,房屋租赁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房屋租赁贷款业务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解师黄莹表示,条例支持和惩戒并举,推动出租屋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很多。 条例确定,鼓励变更商租赁、变更工租赁等库存盘活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及住房租赁金融多元化快速发展,造福住房租赁公司。 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目的是更有效地维护住宅租赁市场各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的良性演化。 (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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