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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企业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比较当前部分信托企业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贷款、收款、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监管要求,要点为

作为信托企业个人贷款的信托企业费用金融业务,近年来在信托领域变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新兴业务,许多企业被视为变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参与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发展迅速。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调查数据,年末,信托企业的金融业信托规模只有1000亿元左右,到年末,信托业合计开展的费用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近200%,约40家信托企业进入费用金融市场。 虽然目前没有最新的数据,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使用金融仍然是信托企业业务中增长率较高的板块。

信托企业使用金融投诉快速发展的过程伴随着许多问题。 一位信托企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个人借款者投诉是新管理企业收到的首要投诉之一,销售信托产品没有任何投诉,开展金融业务后投诉剧增,我企业70%以上的投诉来自个人借款者。

根据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发布的《通知》,信托企业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谨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并要求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大体情况是信托企业独立核准贷款,独立作出贷款决定。 并细化改善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企业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款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贷款限额和期限合理,满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严格规范利息征收,决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计算利息的方法(包括计算公式)、提前还款的利息征收方法等重要新闻。 合同签订过程实行双重记录管理,建立鼓励有条件信托企业签订合同全程录音录像的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和控制。 比较符合网上发放的网络贷款特点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企业参照网络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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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信托企业开展费用金融业务首先要通过与费用金融企业等第三方信息平台的合作,信托机构才有资格扮演资金提供者,但迄今为止,信托没有这种个人客户的积累。 这是因为利用第三方信息平台引导顾客,他们起到了辅助作用。

必须挂金融业务自己建立系统,不是所有信托企业都在做,信托也不是自己做。 这种面向个人的业务又多又杂,信托也没有足够的人才。 另一家信托企业的人对记者说。

另一方面,少数信托企业参与该业务较早,如外贸信托、云南信托、中航信托等,近年来信托企业集中进入,竞争加剧,青海逐渐成为红海。

监管要求信托贷款外包风险行业人士严格控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分析: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这份规范文件非常具体、具有可比性。 依法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款前调查制度,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施双录这一要求,是原有业务模式不健全同时造成诸多问题的关键。

上述信托企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以其所在信托企业为例,在个人贷款业务模式下,企业与借款人不会直接接触。 合作的平台企业将客户新闻发送给信托,但其中有些数据不真实,信托能够履行的审查可能非常有限。

基本上,合作平台从大数据方面审查客户的信用、还款能力,信托企业查询征信问题。 但实际上,合作平台本身导流通道非常多,杂乱无章,他们本身也有很多合作的app渠道,导流过程中可能存在引导因素,而且审核速度很快,很多时候不知道借款人自己是从哪个入口进来的 一些借款人通过还款时的抵扣机构投诉到了我们这里。 上述信托企业的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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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作模式也以坏账居多,信托企业和外部合作平台通过提高利率来弥补不良损失。 记者了解到,高质量资产,如某知名o2o平台价格相对较低,约为18%,其中该平台分为6%左右,其他资质常规平台的综合价格可能更高,整个市场的各种利率折价

对比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混乱问题,《通知》要求信托企业加强合作机构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判断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外包风险。 信托企业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界定合作业务的若干事项范围、纠纷处理机制和违约责任,确定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和兜底约定等变相增信服务的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清单。 《通知》强调信托企业依法保护金融客户权益,尊重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新闻安全,严禁暴力、威胁等方法催收贷款。 (方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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