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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控制企业严格的监管时代正式到来。 继月初国家通常实施黄金控制企业准入管理决定后,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 《决定》确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其中,实际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不低于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 《决定》还表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企业,企业名称不得采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在此基础上,央行当天发布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黄金调控办法》),细化了《决定》中金融控股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确定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 对股东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企业管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重要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首要目的仍然是防范金融风险。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金融控股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机构间、市场间、区际、区际经营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加以规范。 而设立确定的行政许可是金融控股企业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各方推进金融控股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根据《黄金控制办法》,监管部门在核心主业、企业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金融控股企业的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连续利益等提出差异化要求。 并对其投资资金来源实施透明管理,制定负面清单,确定禁止金融控股企业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要求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必须适应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
据说《金控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过渡时期的相关安排,中央银行有关负责人具备设立情况,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机构应当在《金控法》正式实施后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其中,股权结构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现实情况制定整改计划。 人民银行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节奏和时机,有序调整库存公司,顺利实施。
前述负责人表示,“黄金调控方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是肯定的。 股权结构明确、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高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该负责人还表示,央行将继续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金融控股企业监管制度框架。
标题:财讯:金控企业严监管时代正式到来 未经央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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