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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年9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中小公司、小额公司和个体工商发放小额信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两种适用免税的方法之一。

(一)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以下的单一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以超过免征增值税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一小额贷款获得;

(二)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一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中,该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超过一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在上述两种方法之间选定一种作为当年免税适用方法,选定后,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监管部门上年度二增二控考核合格的机构(年考核合格的机构名单以年上半年实现二增二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 两增两控是指每户信用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中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率在各贷款增长率以上,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在去年同期水平以上,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价格(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的 金融机构完成二增二控情况,取决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审查结果。

财讯: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小微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公司、微型公司,是指符合《中小企业规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300号)的小型公司和微型公司。 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均按贷款发放时实际情况明确的营业收入指标按贷款发放前12个月自然月累计数明确,不足12个月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财讯: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小微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营业利润(年) =公司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利润/公司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信贷,是指每户授信不足1000万元(含笔数)的小型公司、小额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信用额度时,以每户贷款合同金额计,指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笔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保留相关免税说明材料,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发现存在虚报或虚假骗取本项目税收优惠的情况,停止享受本通知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中小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聘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价格。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解决,并逐步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有关情况。

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官应当组织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对中小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不足100万元(含本数)或无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继续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小公司融资支持机构》提供。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9月5日

标题:财讯: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小微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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