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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计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转移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表示,国有转移土地上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转让时,应当按照实际成交或判断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法》自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5年。

这个“方法”是确定的

国有计划土地上的房屋因买卖转让的,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赠与、继承、破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判断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时,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天津市国有规划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规划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区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有规划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规划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规划土地上建设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 不包括在国有计划土地上建造的别墅式、独栋住宅。

国有转移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转移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房屋通过买卖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次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屋因赠与、继承、破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判断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屋通过交换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判断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领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时,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时,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房屋转让涉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性质栏中记载土地部分对应复印件为转让,自采用期限栏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时起计算70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于附栏中私房转让

第七条别墅式、独栋式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破产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有偿采用手续后,向各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

办理土地有偿采用手续,应当根据判断结果明确最低价,最低价不超过市场价的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与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关,土地出让金按地面市场价格的15%支付。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要办理土地有偿采用手续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采用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5年。

标题:财讯:在天津买卖、继承这类房屋 要缴纳1%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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