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公布的2月,关于新规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讨论持续发酵,组建法院也出现了新的判例,但不同法院在判决涉及持卡金融机构的案件时意见分歧,对是否参考新规尚未形成统一看法
另外,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提案稿)》(以下简称提案稿)征求意见后重新升温了话题。 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央行利率机制的编制,据此前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明确贷款利率,改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自主明确协商贷款利率。
认为对这一细节的修改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即不受银行贷款利率和新的限制。 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这种编纂并未本质改变银行贷款利率与新增之间的问题,只是增加了利率市场化这一粗略的决定和强调。
地方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意见分歧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一年期最优贷款利率( lpr ) ( lpr )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二线三区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下降。
这项规定出台后,引起市场热议,其中焦点之一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 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纠纷,未适用本规定,但在新规公布两个月后,地方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时,已经产生了分歧,并提出了四倍的lpr的
例如,根据最近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份判决书,成都市英都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判决四川锦程费用金融、湖南长银五八费用金融和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都参考了4倍lpr的标准。
具体来说,在湖南长银五八费用金融和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费用金融借款本金、处罚利息。 但是,处罚暂时计算到年8月9日,之后的处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1年期lpr的4倍为基准计算。
根据双方合同,借款人向借款人支付的罚款计算标准为贷款日利率的1.5倍。 对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的罚息标准已经超过了一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保护上限,我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4倍进行计算,被告对原告罚息3944.11元。 之后的处罚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4倍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支持。
此外,在四川锦程费用金融和卢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成都市英都区人民法院也要求原告四川锦程费用金融索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双方合同计算至支付之日,但利息、利息、复利、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优贷款利率( ll
更早之前,9月初,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文件引起市场关注。 判决书称,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某应向该行支付的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不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而是同期一年期最优遇贷款利率( lpr ) ( lpr )
但是,这份审判文件不久就被撤除了。 当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后可能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证实,但在记者发报之前,还没有相关情况。
尽管参考了4倍lpr判决的事件频发,但仍然沿用着与以往规定的相同的存在。 9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裁决中银支出金融和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判决被告以24%的年化利率向原告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可以看出,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时,并未就涉及金融机构贷款的诉讼是否参考了4倍的lpr达成一致。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就持卡金融机构金融贷款业务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金融贷款业务是否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而不是直接适用。 因为根据新条例,金融机构并不能直接适用本规定。
金融机构是否应该适用新的规则?
关于金融机构是否参照适用,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不是民间借贷新规的修改造成的,24%和36%的2线3阶段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刘新宇告诉记者,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各地法院对金融贷款业务利率问题的认识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央行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最新要求,金融贷款利率不在线。 同时,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是民间贷款,不适用民间贷款相关规定,金融贷款利率应当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永钦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银行贷款合同通常有利率、抵押率、期限、限制条款等多个维度,没有完全相同的贷款合同。 因此,统一使用利率的管理方法反而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增加,给司法执行带来困难。 另外,利率是风险的补偿,调控利率后贷款会出现另一种补偿方法,使监管更加困难。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金融贷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但与民间借贷相比,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受到严格限制,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相对金融借贷较低。 根据符合金融贷款和民间借贷市场定位、风险和利润的市场规律,金融借贷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因为这笔金融贷款的利率上限也必须适用民间贷款的利率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裁判一庭长单素华近日在复旦平安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网上论坛上表示,如果目前只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完全放开金融借贷利率,最终金融借贷利率可能普遍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目前政策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虚脱,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上升,加上逾期利率,许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经超过24%。
从两个角度来看,司法实践出现了不同的判决,以前是否参照适用标准为24%和36%,现在是否参照适用标准改为了4倍的lpr。 刘新宇说。
红线下降后,对金融机构来说,如果继续参照和应用,许多贷款业务可能会比以往更受损失。 一位银行领域的老工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贷款利率定价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资金价格,一部分是风险加权。 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后,部分贷款业务也将相应受到限制。 如果一个项目,资金价格为5.4%,风险为10%,这个项目今后可能很难得到金融支持。
建设银行研究院首席专家杜要忠在上述网上论坛上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像国外一样lpr无限接近0,根据新规,所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几乎将无法进行。 杜要忠提出在高利贷利率的定义上,还是应该由货币政策管理当局通过摄像头决定。
目前行业内的共识是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参照适用新规的问题 以前,最高院以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借款人,且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背离实质损失为由,要求共减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的,予以支持,比较实体经济的融资价格 当时设置的红线是24%,现在处理分歧的直接方法是发送另一个类似的通知。 刘新宇提出了建议。
由于目前细则尚未确定,再加上司法实践存在分歧,第一财经记者知道许多金融机构和持卡金融企业都处于观望状态。 为了保险起见,有些机构已经降低了贷款利率。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面临着业务利润明显下降的压力。 上述银领域的老工人告诉记者,对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来说,考虑到资金价格、客户价格、运营价格等,贷款综合价格可能超过15%,在15.4%的上限,这类机构几乎没有盈利的余地。
新规则与商业银行法不冲突
随着地方法院相继判例的出台,最近提出了建议书,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的讨论再次掀起。
建议书规定,央行修改利率机制复印件,此前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明确贷款利率,变更为商业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主动明确协商贷款利率。
根据业内人士的分析,这个细节的编辑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因为商业银行法提出银行可以自主与顾客协商利率而不是上下限。
但是,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解师周茂华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新的《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与客户自主约定贷款利率,但也规定银行必须使用非法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或者,这意味着该编辑仍然适用于最高法规定的4倍lpr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即在最高法律框架下,银行和客户自行协商存款利率,鼓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刘新宇也向记者表示,这种编纂本质上改变不了银行贷款利率和4倍lpr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只是确定和进一步强调了利率市场化。 请注意争议中的司法案例。 分歧的根本不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有上限的规定。 金融贷款利率过高,超出民间借贷标准时,各地法院对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价。
刘新宇表示,《商业银行法》的这项修订将让更多人观察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致方面。 但是,此前法院也认为,市场化利率并不是金融机构为了高利润而放纵的,即使基于市场化利率,金融贷款的利率也不能高。 但是,目前,这个过高的标准是否是4倍lpr还有待商榷。 段思宇
标题:财讯:民间借贷新规引起热议 金融机构该不该适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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