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火热的可转换债务,监管层开始正式介入,同时优化相关制度规则,从源头上抑制可转换债务的暴涨。

10月23日,证监会起草《可转换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证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天,沪深交易所也纷纷发文,对市场上涨异常的可转换债务持续进行点位监测,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此前,日涨幅超过170%,换手率超过20倍,交易额超过100亿,受到密切交流所的关注,监管层正式介入了这场可转债暴涨的开始。

证监会方面表示,可转债作为股票性和债务性兼备的混合证券品种,近年来发行规模大幅增加,是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但是,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换债务过度炒作或大幅暴涨,充分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一致的问题。

可转换的借款有规则

开源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杨为齐解体分析认为,本轮部分可转债爆发是股市缺乏投资主线,资金充裕,部分闲置资金利用热点主题,流入t+0交易,在无涨幅限制的可转债市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规范规则层面可转换债务的规则,也没有针对可转换债务制定专门的交易规则,简单适用普通债券交易规则,交易的宽松程度远大于股票交易。 另外,可转换的天然存在随着持有人的转换,债券的存续规模逐渐缩小,因此易被炒、易被操纵的固有缺点,与上述宽松的交易规则重叠,产生共振效应,导致部分可转换债务被过度炒作。

财讯:面对火热可转债监管层正式出手介入  让可转债有规可依

对比部分可转换债务被炒鱿鱼的现象,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侧重于可转换债务的交易已经完整。

首先,《征求意见稿》重点要求完善的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换债务的风险和优势制定交易规则,防止和抑制过度投机。 特别是要结合可转换的股票性,以及可转换盘面小容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重新判断和调整现有的交易规则。

此外,在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方面。 市场人士表示,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机性、波动性、风险性,且这种优势随着正股价的波动而进一步扩大,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不一致。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特别要适应有正股板块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并要求证券企业检查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让投资者合理参与可转换交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确定证券交易所应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可转债与正股之间证券品种间的监测机制,制定比较异常波动指标。 可转换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审计、披露异常波动公告、采取临时停职等处置。

警惕转换的危险

并且,《意见征集稿》也抵御了高赎金风险。

所谓强赎,是指正股价超过事先约定的可转换股价的一定比例持续一定时间后,发行人有权根据债券的面值和利息提前回购债券,其触发常常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渤海证券分析师朱林宁表示,强制回购的条件通常有两个。 一个是连续30个交易日至少15个交易日股价上涨至可转换股价的130%,另一个是流通数量低于3000万元。 所以,必须警惕价格过高、流通过低的转换。

今年以来,已有98笔可转换债务进入转型期,其中40家公司提前发布了不回购可转换债务的公告。 一些企业可能不会在前期发布提前回购可转换债务的公告,但后期发布强制回购公告,认为对符合强制回购条件的个人券朱林宁应观察风险。

为防范上述交易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可能符合回购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符合回购条件前及时披露,并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决定回购的,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披露本公司的可转换情况。

发行人决定不回购的,不得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再次行使回购权。 并且,在决定是否向发行人行使回购权时,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大体上,不得误导投资者,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当持续监督发行人回购权的行使是否恰当。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上某些可转换债务募集凭证中规定的回购和转售条款明显错误等情况也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发行人只有在正股价的钱比可转换股价的钱高15个交易日以上时才能行使强清偿权,所有者只有在正股价的钱比可转换股价的钱低30个交易日以上时才能行使转卖权。 或者发行人行使强制赎价权的次数不受限制,所有者的转卖权每年只能行使一次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这一要求要求回购和转售条款的设计必须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回购和转售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次数、利息计算方法等必须平等一致,或者单方面扩大发行人的权利

可转债投资仍然需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关注所属正股的趋势和可转债内在的可转债价值。 对于高转换股的溢价率、高转换率、高收盘价类的可转换债务,必须立即规避风险。 朱林宁说。 (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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