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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最小化疫情损失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扩大居民费用无疑是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
最近,南京、宁波、济南、深圳、杭州等城市出台了向市民发放费用券的措施,鼓励和诱惑居民的费用。
疫情暴发后,非生活必需品类商品销售和餐饮业受到明显冲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月至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去年同期减少20.5%。 其中,商品零售减少17.6%,餐饮收入同比减少43.1%。 为了刺激费用,各地政府正在积极行动。
研究表明,费用券对短期费用刺激作用显著。 发行费用券,造福市民,鼓励市民的费用,是在困难的群众雪中送炭,起到费用券催化剂的作用,诱惑居民的费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流血渡过难关,加快经济复苏。 以杭州为例,首批费用券政府发行额为5亿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困难群众的费用补助,其余4.85亿元用于电子费用券的发行。
但是,尽管如此,地方费用券的发放方法还是引起了争议。 例如,南京能否通过抽签发行费用券并领取费用券取决于运气,不仅难以准确投入,还可能损害费用券的公正性。 杭州发行费用券,市民只能通过支付宝领取。 广西将向当地客户发送3月3日费用券一张,全部在支付宝、天猫、淘宝、集划算等平台发送一张。 杭州和广西这单一的网络平台公司和指定的网络平台合作发行费用券的方法也引起了其他公司和顾客的不满。
不同的网络平台有不同的受众类型,客户采用的支付方式也不同。 虽然部分市民习性采用微信支付,但部分老年顾客仍不采用移动支付。 如果只在单一支付平台上花费,则费用券可能会采用制造故障,最终影响费用意愿或不再花费。 与单一网络平台公司合作的方法不仅会给客户带来不便和障碍,还可能限制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商家与某个网络平台合作,才能享受政策红利。 它还可能与单一网络平台公司合作,限制竞争。 这等于排除了其他网络平台。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限定或者变形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采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有关部门未事先对发行费用券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未通过招标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可以说指定客户通过特定公司取得费用券,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
费用券的发行必须同时考虑效率和公平。 以前,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制定政策必须考虑地方的财政负担能力。 二、要真正造福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好好事。 政府向市民发行费用券,是造福人民的好政策。 政策本身应具有强烈的公共性,持开放态度,经济上更公平。 通过设定合理的流程,让各网络平台公司参与进来,实现公平竞争。 事实上,让更多的网络平台公司公平竞争,保障顾客和商家的自主选择权,可以让顾客在充分的选择中获得更多的成本效益,发挥更大的政策效果。
发行费用券的最终目标是促使客户经济回暖。 根据发放方法的不同,如果想使用券的人被剥夺,或者因招聘不便而难以自主选择,则有可能会与发放券的初衷相反,给予刺激,或者扩大费用目标。
各地发行费用券时,应该抱着开放的态度,让更多的平台公司、商家平等参与,让客户充分方便,共同办好好事。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用费用券,不要变成废票,才能刺激费用,推动经济复苏。
标题:财讯:好事更要好好办 发放花费券刺激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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