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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这几年发展很快,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年超过美国,一年其比重进一步超过英国,所以近几年来,相关监管部门推动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让利,年来,我国金融业增加值GG
金融系统的肥胖和有点效率低下的催生了金融科技创新,但金融科技创新本身也有向肥胖快速发展的趋势。 几年前的互联网金融被贴上了瞄准银行的标签,以前在推进金融领域的技术变革中起到了鲶鱼效应,但银领域并未得到根本性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在自身野蛮生长中屡屡面临挑战。 转型为互联网金融的金融科技,在监管合规的压力下,积极拥抱300万亿之前传入金融大市场,一方面为金融转让实体的时代背景下维护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和效率做出了贡献; 例如,金融科技是贷款、联合贷款的赋能,客观上中小银行背离了服务当地实体的定位,对没有足够偿债能力的长尾客户群开展个人费用贷款业务,区域金融资金未能有效地支持实体。 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科技公司迅速做大做强,利润增长率不断更新,公司估值数千亿、数万亿的背后出现了头部金融科技的肥胖。 金融领域的部分利润以技术服务的名义转移给技术企业,实体的实际资本价格也没有真正下降。
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需要一定的包容,但绝不纵容。 在金融科技创新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很多没有遇到的新问题,出现问题时,不能一棍子打死。 但是,鼓励创新不能纵容,做生意永远需要资本,应该监管的不良创新也要坚决治理。
对金融科技公司来说,技术的钱往往很难赚。 真正赚钱的是金融业务。 因为绝对不允许金融科技公司以科学技术的名义回避金融监管。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完善的时候,社会上对金融科技的认识有错误,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科技的本质是科技,互联网金融应该被监管,金融科技不会被监管。 近年来,在监管机构的努力下,金融科技本质上是科技支撑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必须被监管达成新的共识。 在这种背景下,原金融科技公司相继转型为数字科技企业。 但是,是否应该被监督的指导方针必须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本质而不是公司名称来制定。
在金融科技监管完善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完善的制度层面的设计。
一是金融科技打破了金融业务的确定边界,比较有效的金融科技监管并不仅仅依靠金融监管部门。 以金融广告营销和客户获取为例,一家互联网公司以金融科技为名义认为金融是最适合流量变化的场景目前,金融广告、营销以及相关的超前性风控无处不在,但金融监管对非金融主体的拓展却保持着较为有效的监管。 网络金融维修提供了部委合作监管和维修的样板,应当在金融科技监管过程中加以借鉴。
二是金融技术越来越受数据驱动,数据资源垄断问题或成为难题。 对金融科技业务的开展来说,数据的获取和采用是生命之门。 虽然网头公司等产业巨头具有得天独厚的数据特征,但实际上可能形成部分数据新闻资源垄断,加大产业和之前流传的金融挂钩,减少来自资金市场的竞争,从而加大借款人的融资价格。 来自英国的开放银行理念是强调大银行向中小银行共享客户新闻,但我国目前应推进头部金融科技公司数据新闻共享机制的建设。
三是警惕金融科技赢家通吃的现象。 数千家网络贷款机构消失,少数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夺冠,表明实际上是互联网生态逻辑下的赢家在吃。 金融科技赢家通吃局面的形成,有互联网产业自身优势的因素,但一个是为防范和化解风险而采取的监管措施在客观上可能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例如,跨省经营互联网小贷的50亿美元实缴注册资本,以及较为稀少的费用金融企业、民营银行牌照的获得。 正如过去争论的银行市场集中度过高的问题一样,金融科技领域的市场集中度过高,可能会带来很多新问题,使头部金融科技更加肥胖。
标题:财讯:我国金融业比值超过英国 金融科技怎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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