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银保监会宣布,为了化解风险,保护顾客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质量快速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前几天公开征集意见时,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10月28日。

确定网络保险业务定义

《办法》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的本质和快速发展规律,确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网络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管和附则。 要点复印件包括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决定制度的适用和联系政策。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加强持卡经营,大体上是定义持卡机构的自营互联网平台,规定持卡机构的经营条件,确定非持卡机构的禁止行为等。

财讯:为比较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比较实践中观察到非保险机构涉嫌打边球、非法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做出了网络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确定

《办法》确定了非保险机构的行为界限,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险费估算、估计价格比;三是投保人设计不得投保方案 5 .不可以代理保险费等行为。

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那些机构可以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吗?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本机构许可证(备案表)所列业务范围。 保险机构包括相互保险机构和网络保险企业在内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网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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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只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无需申请业务许可或向领域业务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可以立即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相关网络保险业务。

目前,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片、直播等方式参与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规范营销推广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再生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关于员工营销推广,《办法》确定了具体要求:一是员工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二是员工发布的营销推广复印件需要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工作人员应当在营销推广页面的显著位置注明所属保险机构的全名和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号码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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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顾客新闻保护制度

银监会强调,根据《办法》的规定,不能比较有效地管理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网络保险销售或者保险经纪活动。 加强新闻披露要求,增加新闻披露复印件,保障客户知情权要求参保的网页属于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新闻保护制度,、 为了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新闻保护体系,便利防止新闻泄露的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和举报,由投诉人和举报人经常居住的银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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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立体化结构树的网络保险制度体系,推动网络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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