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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简称《黄金控制办法》),自年11月1日起实施。
《黄金控制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企业进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确定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对金融控股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分工监管。 《黄金控制办法》对股东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企业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重要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具备《黄金控制办法》实施前设立金融控股企业情况,但不符合《黄金控制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库存。
央行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而言,“黄金调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正面的。 股权结构明确、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高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从长远看,《黄金调控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快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黄金控制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况的金融控股企业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内非金融公司、自然人和被同意的法人。 二是对两个以上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管理;三是实质性管理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具备设立情况,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应当自《黄金控制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申请。 上述负责人表示,《黄金控制办法》实施后,实质控制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企业设立情况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 经批准的金融控股企业应当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企业许可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名称中应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字样。
在如何规范金融控股企业的股东和资本管理方面,该负责人强调,一是在核心主业、企业管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连续利益等提出差异化要求。
二是投资资金来源要依法合规,监管部门要对其实施透明管理。 三是设立负清单,禁止金融控股企业控股股东进行的行为。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必须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企业的股权结构,首要有三个要求:一是金融控股企业股权结构简洁、清晰、透明、法人层面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其控股机构不得逆向持股; 二是金融机构控股公司不能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但是,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是属于与自身同一类型或业务扩张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三是《黄金控制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公司集团,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过渡期组织结构多而复杂,简化法人层面。
另外,关于为什么《黄金控制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额,上述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依法合规经营和工作理念的建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共利益。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大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加强相关部门和监管合作,推动金融控股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优质快速发展的能力。 (刘琪昌校宇)
标题:财讯:金融控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三类“金控”企业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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