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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已久的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规定终于到来了!
月13日晚,国务院发布实施决定。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不低于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
央行相关人士就《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从整体来看,《黄金调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正面的。 股权结构明确、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高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从长远看,《黄金调控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快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准入管理》指出,要加强对非金融公司、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实际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金融控股企业的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体似乎有以下两大要点。
看点1 :分别设立2个总资产准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公司、自然人和被批准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以下三种规定情况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批准的金融控股企业设立。
金融控股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本决定设立,控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只自行开展股票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
金融机构包括6种类型,分别为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企业——信托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证券企业、公募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准入管理》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一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到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
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亿元。
三是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总资产达不到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看点二:决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准入管理》确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实缴登记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信用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比较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条件。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金融控股企业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决定不被批准的,应当证明理由。
《准入管理》强调,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企业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为金融控股企业,企业名称不得采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企业,未经批准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控股金融机构所有权或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准入管理》规定,金融控股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对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变更或丧失控制权,分立、丧失控制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准入管理》确定,本决定施行前本决定规定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控股金融机构股权或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非金融公司或经批准的法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合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况,也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金融控股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批准为金融控股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程序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管,并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管措施。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近年来呼声高涨。
李克强总理9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保持稳健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度性,保持政策力度和持续性,防止大水泛滥,使资金越来越多地流向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当天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非金融公司、自然人等控股或者实际管理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同时控股或者实际管理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他表示,《决定》的实施必须安全有序地推进,把握节奏、时机,逐步消化库存,积极招商引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试点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 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业务会议后,中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快速发展进入了规范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5家具有代表性的公司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7月26日发布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和下一步的实施,是加强监管和规范快速发展金融控股企业的重要一步,有助于补充监管短板,减少监管套期保值,防范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服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陈靖
标题:财讯:金融控股企业准入标准定了 分设5000亿与1000亿总资产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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