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布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简称《黄金控制办法》)。 国务院政策例会14日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政策。
司法部立法两局局长刘长春表示,围绕金融控股企业准入设置,《准入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确定了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具有国内非金融公司、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企业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三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 另外,《准入决定》允许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流程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管。
人民银行副总裁、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根据《准入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黄金调控办法》,进一步确定了金融控股企业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 《黄金控制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多次以整体分业经营为主,根据合并表,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全面、持续、透明的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确定股东资格条件,加强资本管理,保持股权结构简洁、透明 并为库存公司设立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把握节奏和时机,安全有序地推进实施。
标题:财讯:我国规范金融控股企业快速发展 对存量公司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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