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完善的保护金融客户权益机制,央行近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客户金融新闻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机制与常规支出行业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客户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应当在金融业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年,央行印制了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去年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此次公布的《办法》中,央行结合新诉求、新情况、新问题等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原规范性文件也升级为部门规章。

财讯:央行监管“升格”震慑违规 金融客户权利保护再强化

具体来说,《办法》对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画了多条红线。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特征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客户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 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条件的方法,要求客户购买、采用合同中未规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明示或含蓄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不得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报道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采用有利于金融客户接受和理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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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个人财产新闻、账户新闻、信用新闻、金融交易新闻等金融新闻的保护问题,《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客户金融新闻,不得以非法途径收集客户金融新闻 银行、支付机构收集客户金融新闻用于营销、改善客户体验或者市场调查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选择金融客户是否主动同意。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按要求向金融客户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重要复印件等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中央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原规范性文件中未安排相应惩罚措施,对侵犯金融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有限。 《办法》专章设立法律责任,处理金融客户权益保护行业违法违规定价偏低的问题。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办法》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保护金融客户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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