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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日就“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EC平台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造成客户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负责人:相互责任法院不支持

征稿首先提出责任制,列举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被指控的产销者主张生产者或销售者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免责的,法院不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财讯:网售食品者不实名使客户受到损害 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方案2 :客户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或惩罚性赔偿责任,被指控的产销者主张生产者或销售者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免责的,法院不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财讯:网售食品者不实名使客户受到损害 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确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

电商时代,网购平台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征求意见稿中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标注自营业务方法销售的食品,或未标注自营业务,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客户主张平台承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并且,平台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向入网食品销售者办理实名登记、审批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的,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损害客户,客户在平台内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法承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

征求意见稿记载了六种情况,食品销售者知道的违法行为:食品上注明的保质期已经过了,但是仍然不能提供销售的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如果没有合理的原因,销售者可以在食品生产日、 虚假标示批号的,因转移、隐匿、非法销毁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财务账簿或者提供虚假新闻的,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因此实施相同行为的。 其他被认为是已知的状况。

财讯:网售食品者不实名使客户受到损害 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客户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抗辩不造成客户人身损害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商家约定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法院支持按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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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标

征求意见稿中,顾客主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提出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驳回顾客诉讼请求。 但是,客户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以按照客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行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财讯:网售食品者不实名使客户受到损害 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客户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或客户权益保护法,主张对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客户主张双重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支持。

还规定了比较进口食品、征求意见稿: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客户主张赔偿的,销售者以只有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出口目的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为理由进行答辩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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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现通过最高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去年12月10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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