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经济大省正式宣布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业务指导(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导》)。 这意味着浙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法律行业老工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文案中可以看出,浙江发布的《业务指导》在财产审计方面有所突破,其中单列一章对资产审计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的资产审计方法列举了17个项目以上,提高了法律的可行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浙江之前,深圳也发表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试行了个体破产制度。 在许多人看来,深圳、浙江个人破产制度行业的积极探索将进一步加快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步伐。

浙江省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为正直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值得期待、可靠的保障。

浙江发布的《业务指导》提出了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个基本基本原则,通过有条件的债务减免、诚实申报财产、合理明确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财产免除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要素,

例如,与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实债务人相比,人民法院可以免除丧失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的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存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并适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指出,《业务指导》旨在建立比较有效的划分机制,区分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债务人(老赖)和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在强制执行前者的基础上,给后者一个比较宽松的制度出路

具体如何区分,徐新表示,首要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提问、人民法院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 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债务人有恶意避险行为等不诚信行为时,集中清理程序要么不启动,要么及时终止。

迄今为止,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公司房屋一旦创业失败,将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为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生存空间。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个人破产制度基于完整的信用体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使债务人有免除债务的机会,是基本生存所必需的,保证经济更生能力,具有相应的债务放弃防范措施,债权人、债权人

那些情况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业务指导》,具有浙江户籍,居住在浙江省内,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3年自然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产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服从指导申请

债务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表、债权人清册、债务相关证据、收入和支出证据、诚信承诺书以及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等,并在现场签名。

进入破产程序后,《业务指导》确定,从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到手续结束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调查结束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费用行为: 这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的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g字头高速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一等以上的座位。 在三星级以上的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地花费。 孩子上收取高价的私立学校等。

财讯:多地探索个体破产制度建设 那些情况可以申请个体破产

另外,《业务指导》规定,债务人免责调查期为五年,即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设立行为调查期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行为调查期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结束后的五年

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业务指导》表示,人民法院可以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另外,管理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咨询、访问等多种玩法,全面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债务人居住地及个人财产的保管情况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危龙斌律师向记者表示,从此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业务指导》来看,上海在资产审计方面有了突破,单列一章对资产审计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资产审计方法列举17项以上,提高了法律的可行性。 另外,恶意清偿债务对加大刑事责任追究指导,扩大到管理者等规制整个过程参与者的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财讯:多地探索个体破产制度建设 那些情况可以申请个体破产

从整体上看,浙江发布的指导方针比较全面,特别是在财产审计方面,可以说为现实情况的展开提供了参考方法,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宣传经验。 一位资深律师工人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介绍了《业务指导》发布后,浙江省一方面继续开展三方面业务,另一方面在全省稳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人员、财产申报、调查控制、处置等方面的联系。 另一方面,推进配套制度的完善,探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在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作用,如公职管理人员、专项资金、财产新闻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 然后,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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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许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

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发布《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制度改革方案》,确定考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近1年多来,积极探索了许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在个人破产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记者观察到,从年底开始,浙江省内逐渐展开了对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在处理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实现了破冰。

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理,当时214万元债务尚需3.2万元的判决备受瞩目。

记者了解到,截至去年9月30日,浙江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起,其中台州137起,占一半。 温州56起,丽水41起。 全省共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起,其中台州80起,温州、丽水各33起,绍兴1起。

在债务和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计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

除浙江外,此前深圳还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 该条例确定,债务人经过三年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后,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随后,11月9日,最高法院又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试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更完善的市场主体准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在广东全省和全国各地实施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 探索建立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据悉,从深圳到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范围不断扩大,未来有望在全国得到宣传。 但需要观察的是,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仍存在挑战。 龙斌对记者表示,关于司法价格,还没有新的处理机制,参考《公司破产法》的实际落地执行情况,司法价格之高,是法律全面有效运行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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