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金融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措施落地。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 当天,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简称《黄金控制办法》)。
笔者认为,《准入决定》和《黄金调控办法》的出台对金融领域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 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各类金融机构有序竞争,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另一方面有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从国际上看,金融控股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因此美国、日本、韩国等地有专门立法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
近年来,我国已有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行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并有一些非金融公司投资控股多种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企业。 但是,我国没有将整个金融控股企业纳入监管。 因此,虽然实力稍强、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价值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但有些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缺乏隔离机制,掩盖股权结构,交叉持股,循环资本,虚假 在这种情况下,缺乏坚实的资本保障,金融控股企业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就会大幅下降,累积的泡沫一旦破裂,不仅会威胁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还会引发公司的连锁危机,陷入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播的恶性循环。
因此,《准入决定》和《黄金控制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公司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企业整体纳入监管,多次在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大致上下,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是金融控股企业依法遵守经营的保护和规范。
事实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企业的风险程度、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金融控股企业的资本充足、企业管理、风险隔离等审慎监管标准。
《黄金控制办法》本着审慎的管理理念,对金融控股企业的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确定要求:金融控股企业要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涉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金融控股企业要根据并购表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控股公司和各类风险防范的集体风险隔离机制和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
通过对金融控股企业的资本、管理和风险进行全面、持续、透明的监管,进一步加强集团整体的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隔离风险,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效益的有力措施。
笔者认为,确定金融控股企业的准入和监管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深化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必须补充监管短板,才能切实建立金融安全防线,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基础,满足不多元化金融诉求,深化经济质量 (安宁)
标题:财讯:央行用穿透式监管 防范化解金控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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