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印发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黄金控制办法》)。 《准入决定》和《黄金控制办法》补充了我国金融控股企业监管制度的短板,有助于依法开展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作为公司的组织创新之一,金融控股企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 我国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取得多个金融牌照,形成金融集团。 一些非金融公司或自然人控股多种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企业。 金融控股企业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整体上可以很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金融控股企业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也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风险。 但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企业运行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非金融公司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盲目进入金融业,以金融机构为ATM。
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快速发展进入了规范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非金融公司和自然人治理的金融控股企业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发布《准入决定》,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提出确定要求,将市场准入作为风险防范的首要门槛,授权央行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
《黄金控制办法》首先明确界定金融控股企业。 根据《黄金控制办法》,金融控股企业是指控制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行只开展股票投资管理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是非金融公司或自然人。 金融控股企业及其控股机构共同组成的公司法人联合体是金融控股集团。 本次办法适用于非金融公司和自然人管理的金融控股企业。
其次,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要求。 一是确定准入门槛,投资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集团,应当向中央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二是确定资本要求。 金融控股企业注册资本额在50亿元以上,且在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以上的,应当合法进行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真实可靠。 另外,要求金融控股企业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将控股金融机构作为ATM。
另外,方法规范金融控股企业的股东和股权管理,要求金融控股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企业必须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火墙制度 包括金融控股企业与其控股机构之间、其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特别是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之间比较有效的隔离。
总的来看,《准入决定》和《黄金控制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监管和规范快速发展金融控股企业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减少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为了更好地执行《黄金控制办法》,下一步将制定相应的细则,对合并表、资本、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更确定的监管要求。
标题:财讯:加强金控监管补齐制度短板 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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